計畫緣起

近年全球氣候異常,天然災害事件頻傳,為因應氣候變遷,確保國土安全,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,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,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,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,追求國家永續發展,特制定國土計畫法。

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1月6日公布及同年5月1日發布實施,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時程,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「全國國土計畫」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已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,依法於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,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,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,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。

現階段本縣依據國土計畫法、全國國土計畫、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及使用地編定作業辦法、本縣國土計畫等,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。

國土計畫問與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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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. 什麼是國土計畫?

► 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,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,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 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,未來將取代現行區域計畫。依法中央辦理 「全國國土計畫」訂定目標性、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。地方政府再 依此辦理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土地規劃。 最後再依土地資源特性與整體發展需求,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劃分國土保育 地區、海洋資源地區、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。

Q2. 為什麼要辦理國土計畫?

► 強化空間計畫指導,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、該發展的地方發展,建構土地 利用秩序,達到適地適用的目標,降低災害衝擊,追求國家永續發展。

Q3. 什麼是國土功能分區?

► 國土功能分區是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需要,依據土地的資源特性所劃分之 「國土保育地區」、「海洋資源地區」、「農業發展地區」、「城鄉發展地區」。 全國國土計畫的分區概念兼顧國土保育、城鄉發展與農業生產的均衡發展, 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、該發展的地方發展。

-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,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。

-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,整合多元需求,建立使用秩序。

-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,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,並應避免 零星發展。

-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、成長管理為原則,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 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。

Q4. 哪裡需要辦理國土計畫?

► 全臺除了臺北市、金門縣、連江縣及嘉義市等 4 直轄市、縣(市) 行政轄區 大多實施都市計畫,符合國土計畫法得免擬訂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規定,其餘 18 縣市均應依法擬定縣國土計畫。

Q5. 國土計畫與現行計畫體系的差異?

► 現行土地分為都市土地、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,國土計畫全面施行 後,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仍依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管制,但受各 級國土計畫指導,非都市土地則依其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管制。

Q6. 國土功能分區是如何劃設出來的?

► 以目前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基礎進行調整及劃設,並且考 量環境資源條件、土地利用現況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因素,在符合本 法第 20 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與全國國土計畫劃設條件指導下,予 以劃分功能分區及其分類。

Q7. 我能不能選擇我家要劃設什麼國土功能分區?

►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係依據全國國土計畫指導準則,並依土地資源特性 與整體發展需求據以劃設,因此無法隨個人意志選擇而劃設。

Q8. 何謂使用許可,與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之差異性?

► 現階段開發許可制─開發行為應避免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。 未來使用許可制─應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使用原則,且不得隨時任意 變更分區分類,新訂擴大都市計畫、填海造地案件以城鄉發展地區為限。

Q9. 未來土地使用將如何管制?

► 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:「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 編定、 變更、規模、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、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、條 件、 程序、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、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 地 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 家公園計畫者,仍依都市計畫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。」 據此,目前內政部刻正辦理「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之擬訂。

Q10. 花蓮縣國土計畫包含哪些內容?

► 依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 1.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2.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事項 3.花蓮縣發展目標 4.基 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5.花蓮縣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6.國土功能分區及 其分類之劃設、調整、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7.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8.氣候變 遷調適計畫 9.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10.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。

Q11. 民眾參與國土計畫的時機點?

► 國土計畫擬定前,人民或團體即可於此時將意見以書面送本府建設處作為 規劃參考。
► 國土計畫擬定後送審前,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,人民或團體得 於公開展覽期間內,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向縣政府提出意見, 由縣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參考審議,併同審議結果及計畫,分別報請行政 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審議之進度、結果、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,以網際網路或登 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。